2020年8月1日下午14时30分,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50讲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顺利举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韩松教授应邀作主题为“民法典关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规定的规范分析”的讲座,讲座由博彩平台 董学立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张先贵副教授、博彩平台 章正璋教授、程雪阳教授参与了与谈,院内外师生100余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韩松教授讲座)
讲座尹始,韩松教授表达了对博彩平台 的感谢。韩教授主要讲述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韩松教授认为法典化以后农民集体所有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的成员集体”,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本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集体的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其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韩松教授认为《民法典》总则编第99条虽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但在《民法典》物权编并没有直接规定集体所有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因此其并非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再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韩老师认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是一定的集体范围的成员个体的集合,是对集体土地公有制的主体表达。此外,本集体成员集体作为主体概念具有特定性与可主体性,且在集体所有制改革中优于集体经济组织。
最后,关于本集体成员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韩教授认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性,具体表现在法人设立上的特殊性,法人成员的特定性,财产来源构成的复杂性及管理上的民主性。
(高飞教授发言)
在与谈阶段,高飞教授认为韩松教授的研究成果很有启发,不过他也提出了另一种解读思路,即民法典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表述在立法技术上可能是失败的,并从立法选择、理论来源与实践来源的角度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集体所有权问题的核心在于主体问题不清楚,若能够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成员集体”统一理解,则有助于此问题的解决,目前这种解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典相关条文表述的制约,但对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推动该问题解决抱有期待。
(章正璋教授发言)
章正璋教授认为,集体所有权更多的不是出于民法上所有权的考量而是对所有制的考虑,《民法典》将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表明此类组织具有很强的社会和管理功能,并不只是经济功能。另外,章老师从民商法基础理论入手论证了存在法人所有权的可能性,并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本集体集体成员的财产范围是不同的。
(程雪阳教授发言)
程雪阳教授认为,今天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集体成员的地域流动范围不断扩大,流动的速度和频次也不断提高,而且集体成员从事职业也日益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按照出生、户籍、工作和婚姻状态来界定“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变得非常困难。另外,程老师还就如何区分“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韩松教授进行了请教。
(张先贵副教授发言)
张先贵副教授首先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理解三个范畴,一是集体所有权本体范畴与集体所有权有效实现范畴,二是历史与现实,三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他认为应坚持民法典对集体所有权的定位。在集体所有权价值层面,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在功能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特别法人,是农民集体主体发展集体经济的手段,有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价值。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冉昊研究员、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李宗录教授也发表了自己对民法典关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规定的看法,并向韩松教授提出了一些问题。韩松教老师一一进行了回应。
最后,董学立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其认为关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规定的解读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基于法的安定性的解释,韩松老师主要是采用这种方法。另外一种是法的适用妥当性的解释,今天的与谈人很多人持有这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认识我国法律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都很有意义,期待今后进一步进行交流。
本次活动持续近4个小时,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博彩平台 2020级博士生高林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