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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七讲):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的体系化研究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10-28浏览次数:1941

10月22日下午,“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七讲在博彩平台 二楼大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冉克平教授,讲座主题为“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的体系化研究”。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欢欢女士担任本讲主持人。

何欢欢女士率先致辞。她简要介绍了冉克平教授,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冉克平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与敬意。

讲座伊始,冉克平教授先进行了问题切入。他简要介绍了《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作用,指出了其实质上为架构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乃至总则编的重要桥梁,指出了其法律性质为高度概括的参照适用条款和在方法论上的意义。

本次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冉教授介绍了《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由来背后的原因。一是市场关系已经由经济领域侵入婚姻家庭领域,家庭关系受到市场关系和工具理性的影响。二是由于个人主义和契约思想的扩张,家庭内部的自治倾向越来越显著,开始出现家庭契约化趋势,家庭关系有契约关系的外表。三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为身份关系协议的参照适用提供了范式和基准。此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以及家庭自治为婚姻家庭领域适用合同编提供基础。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法和合同法的鸿沟在缩小。

第二部分中,冉教授阐述了何为身份关系协议。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协议是否为身份关系协议,提出身份关系协议包括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和身份财产协议。其中兼谈了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看法,介绍了各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此外,冉教授提出家庭自治的空间加强,自由平等在家庭法领域的扩张趋势,为第464条第2款提供基石。

第三部分中,冉教授阐述了身份关系协议如何适用合同编。一是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能否适用合同编。冉教授认为可以适用,理由为夫妻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其认为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如果双方约定的金额过高,就有可能产生道德上的风险。可以约定违约金,受道德风险的控制。二是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能否适用合同编。冉教授认为“假离婚”的当事人在人身关系上不得参照适用通谋虚伪规则而主张离婚无效。一方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婚姻的缔结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致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结婚,可以参照适用欺诈的相关规定。以“性取向”为例,同性恋不为重大疾病的范围,直接参照适用欺诈,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三是身份财产协议能否适用合同编。首先,冉教授认为虚假离婚中的婚姻解除协议应当排除对总则编“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准用,但是,财产协议与子女扶养协议等协议应当结合其性质准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其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其认为“净身出户”一般不得适用显示公平。最后探讨了身份财产协议准用违约责任规则的问题,其认为身份财产协议可以准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设置违约金条款。

讲座最后,冉教授提出由于《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所援引的对象极为抽象和概括,要避免第464条第2款规定的“参照适用”条款沦为合同编中的交易规则过度市场化、工具化身份关系协议的通道,强调婚姻家庭编的原则和身份关系协议的伦理属性。

讲座结束后,章正璋教授对冉克平教授的精彩讲座进行简要与谈。与谈之后,冉克平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同学的提问。

(供稿:钱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