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下午14:00,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第五期在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顺利举行。主讲嘉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博士陈为,为博彩平台
师生作了以“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为主题的学术沙龙。李杨教授担任此次学术沙龙的主持人,与谈人为博彩平台
董炳和教授、刘铁光教授、李小伟副教授、陈虎博士后以及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任小明法官、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林银勇法官和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民三庭万玉明副庭长。
首先,陈为法官介绍了浙江法院涉电商平台案件情况。第一,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快速递增,主要涉及阿里系平台。第二,相关案件类型覆盖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第三,电商平台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少。
第一部分,陈为法官阐释了电商平台承担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关于电商平台承担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深层原因,陈为法官认为由获益者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由运营者承担责任符合效率原则,同时平台作为市场组织者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负有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认定平台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时,应该树立并遵循两个基本理念:利益平衡与互联网治理理念。在强调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留下空间,不能脱离平台的能力范围,让其负担过重的审查义务,以致平台责任成为技术创新的障碍。平台在采取治理措施时,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也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空间。
第二部分,陈为法官详细地解释了“通知-删除”规则。第一,作为司法机关而言,在坚持立法目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从解释论角度恰当地理解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缓解利益失衡现象,降低规则运行成本,优化规则运行效果。第二,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中,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仅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由于平台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意味着其在主观上必然具备侵权过错,不存在收到通知后不移除却认为其无过错的情形。第三,《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首先,对必要措施进行了扩大化规定。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其次,明确了合格通知的条件,其中讨论焦点在于何谓初步证据。再次,15天的等待期得到了突破。最后,对于平台选择自我加压提高通知审查标准,法院应持宽容的态度。
第三部分,陈为法官介绍了过错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其具有过错。电商平台在收到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只能说明其根据通知采取了治理措施,不意味着其收到通知之前也必然是无过错的,因此不能以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就认为平台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陈为法官详细地介绍了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的相关问题。常见的恶意通知情形包括:伪造、变造权属;权利外观正当,但状态不稳定或有瑕疵;权利正当且稳定,但通知人滥用权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因通知错误给被通知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被通知人既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可以提起一般民事侵权之诉,且均有权基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通知人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对于错误通知、恶意通知导致的损害赔偿数额较难认定。在计算时可以参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被通知人的实际损失-通知人的侵权获利-酌定赔偿”的顺序予以认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被通知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支出。在电商领域,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考虑相关链接被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被通知人销售利润的减少,也要考虑被通知人为恢复链接到投诉前状态而需要投入的推广成本及店铺因被采取措施所带来的信用积分受损等商誉损失。陈为法官认为对于错误通知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对于恶意通知要加大惩戒力度,同时要有统一的标准。
在陈为法官的讲座结束后,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司法实务界各位与会专家也陆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保证金”、“通知-删除”规则等争议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之后,现场的同学们也积极地向陈为法官提出了自己的问题,陈为法官为同学们一一解答。最后,本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的沙龙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完美落下帷幕,同学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了对陈为法官以及到场的各位专家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