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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第六期)——技术发展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者:沈险峰发布时间:2020-11-02浏览次数:1641

20201031日下午14:00,漫修东吴IP学术沙龙第六期在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顺利举行。主讲嘉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魏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何琼,为博彩平台 师生作了以“技术发展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学术沙龙。李杨教授担任此次学术沙龙的主持人,与谈人为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助理董寅、博彩平台 博士后陈虎以及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管祖彦、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严常海和法官助理李昕玥。

首先,魏明副庭长介绍了当前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进步给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所带来的改变,技术进步的影响也会体现和反映在立法、司法活动中,比如在著作权领域,就涉及到作品认定问题、作品类型的界定问题以及权利类型的区分问题等等。魏明副庭长依此引出了这次讲座的主题:“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魏明副庭长从法治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视角出发,介绍了关于选择知识产权路径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思考。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远景展开分析,体育产业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广阔,而整个体育产业链的核心是赛事IP的运作,也是市场运行和推广中引流的关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所蕴含的需要保护和值得保护的权利属性和财产价值。从目前有关大型运动项目协会的国际、国内章程来看,也明确了对体育赛事传播的相关权利,如国际足联章程中的“权利”条款,就体现了一定的著作权性质和赛事中可保护的著作权元素。

魏明副庭长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模式的主要观点。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主要存在着著作权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就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而言,所能提供的法律保护是否全面充分、是否及时高效值得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否能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可认知、可预期、可持续的保护依据、保护手段和保护效果是一个可以思考的方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行为、规范秩序,是事后保护,指向性并不足够清晰。从这个角度看,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进行保护可能就存在妥当性和局限性的问题。而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权利指向清晰,无论是权利行使还是权利救济,无论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无论是事前预防侵权发生还是事后制裁侵权行为,其构建的保护体系以及划定的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相对而言较为清晰。

魏明副庭长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属性问题阐释了现有不同认识并进行了比较分析。从法定的作品类型来看,封闭式的立法设计并没有留下解释空间,但技术发展却可能导致作品形态变化和作品范围扩张,此时,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品属性的认定则应回归到作品定义的一般条款上去,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独创性有无和高低的判断。讨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需要关注节目中包含的多类元素运用、组合后所呈现出来的表达形态,也涉及表达方式、表达内容、表达效果等等,不仅包含镜头的选择、切换、组合或其他有关赛场时间、空间场景的摄制技术运用上,其独创性要素还会包括诸如球员球队资料信息、讲解员个性化解说、关联赛事场景、背景音乐选择甚至与赛场有关的历史资料、地理资料等的选择和取舍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呈现的有画面、有伴音的表达形式的组合,对其独创性的判断不宜以赛事本身作为单一视角,也不宜抽取单个要素进行单独讨论。对于是否可固定的问题,同样也需要结合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给节目制作器材、制作方法、制作过程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判断。

在魏明副庭长讲授完成后,何琼副庭长继续进行了主题为“不正当性标准反思——以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的学术讲座。

何琼副庭长通过三个案例引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上不正当性认定以违反“商业道德”为标准的困境。三个案例均指向了一般条款的适用,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被诉行为是经营行为;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的评判从立法上梳理指竞争行为违背“商业道德”。但将“商业道德”作为不正当性评判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实践中法官对商业领域的规则了解甚少,要求法官对“商业道德”进行判断可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标准过于主观、“商业道德”标准泛道德化、无法进行论证反驳,法律评价丧失科学性以及在新兴网络产业领域,商业道德尚未形成等。何琼副庭长指出,实践中对于“商业道德”的理解,可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理解。从实然层面来说,对于“商业道德”的理解可以参考自律规范、行业规范和技术规范,从应然层面来讲,“商业惯例”在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也可以认定为“商业道德”。

何琼副庭长详细阐释了认定不正当性的“竞争机制”标准。在“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具有一定主观性的前提下,从其功能角度理解,可以阐释为违背“商业道德”实则对竞争机制的损害。判断竞争机制是否受损,有两种方法。第一,直接进行正面分析。竞争机制可以分为准入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信用机制和创新机制等市场机制,直接分析竞争行为对竞争机制造成的损害具有抽象上的可行性。第二,从竞争机制受损必将影响相关主体的利益这一角度出发,判断竞争机制是否受损可以对各方利益进行分析。就经营者利益而言,并不是宽泛地指向竞争优势、商业机会等既有经济利益,而是指经营者不受私人强制,自由开展经营活动的利益。具体可以关注行为的指向性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对于消费者利益而言,竞争机制是否受损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作出理性商业决定自由的影响上。此外,还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要求。

在魏明副庭长和何琼副庭长的讲座结束后,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司法实务界各位与会专家也陆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法官判定商业道德是否合理”等争议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之后,现场的同学们也积极地向魏明副庭长和何琼副庭长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两位法官为同学们一一解答。最后,本次持续了三个小时的沙龙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完美落下帷幕,同学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了对魏明副庭长和何琼副庭长以及到场的各位专家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