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15:00,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玉鸿教授在博彩平台 中式模拟法庭作了题为“平等的法理诠释”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周永坤教授主持。
在介绍了胡玉鸿教授的学术成就后,围绕本次讲座主题,周永坤教授指出:一、平等理论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概念,然而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对其关注相对不足;二、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并在宪法中多次呈现;三、平等价值也是博彩平台 师生一贯的学术追求。
胡玉鸿教授从四个方面对平等进行了阐述,即:(1)平等问题为何重要,(2)平等是否是一种权利,(3)公法与私法中的平等是否相同,和(4)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平等内涵是否一致。
胡教授从四个方面解释了平等的重要性:(1)平等是人最为深切的内在渴求,(2)平等是标志人的地位的最佳尺度,(3)平等表征着国家“强不齐以为齐”,和(4)平等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随后,胡教授指出,平等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价值、一种原则和一种地位。他认为,尽管宪法学界在讨论基本权利时通畅都会从平等权开始,但这并不能说明平等就是一种权利,理由包括:(1)权利与平等的依据不同,权利产生于人的自然期待与利益保障,而平等则源于法律的拟制与赋予,(2)两者的实质不同,平等是一种比较性探讨,(3)两者的范围不同,和(4)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权利是排斥性概念(排斥他人共享的可能),平等的反面则是歧视。
紧接着,胡教授讲到,在公法中,公权力主体必须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包括立法平等、执法平等以及守法平等,也即,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国家机构,不能在其社会成员之间人为区分谁应活不应受保护,否则即违反其所公开宣称的法治理念;然而,在私法中,个人却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人,法律也必须容许个人对他人的“歧视”,而平等仅可作为个人修养的标志。
最后,胡教授提出,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平等内涵并不一致。他认为,我国学界常常误将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的来源假定为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体法通常是基于“人”作出的法律规定,而程序法更多是对程序角色作出的法律规定,也即,实体法中的人,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人,而程序法中的人,是扮演特定角色的人。
针对教育平等和男女平等等方面的议题,同学们纷纷向胡教授提问。在胡教授耐心解答完同学们的疑问后,周永坤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本次讲座既开拓了大家的知识视野,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改革开放;在从等级社会向平等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尽管取得了许多成绩,但很多关涉平等的根本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没有平等就不会有社会文明。
在热烈的掌声中,这场持续两个多小时讲座完美落幕。
(供稿 杨巽迪,摄影 苗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