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周四)下午13:30至15:30,“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讲在博彩平台
二楼大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我们有幸邀请到了第五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澳门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唐晓晴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中国人的权利——以罗马人的尤思为视角”的讲座。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敬刚先生应邀来到讲座现场,担任本讲的主持人。
唐敬刚先生率先致辞。他简要介绍了唐晓晴教授,并代表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唐晓晴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与敬意。
讲座伊始,唐晓晴教授引出话题,他认为当下 “权利”一词已步入中国语境,权利思维会塑造公民新的生活方式;我国颁布《民法典》标志着“权利时代”的到来,并且为“权利的生活方式”提供了现实基础。在此背景下,唐教授指出思考权利的概念可以有多重维度:譬如法律、文化、宗教等。带着这些思考,唐教授带领我们进入了探究权利本源的秘境。本次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唐晓晴教授介绍了中西方文化差异所造成的“梅氏困境”。唐教授认为梅仲协先生在《民法要义》一书对“权利”进行定义引发了诸多疑问:首先,径直将汉语“权利”一词直接对应拉丁语的IUS、德语的subjektives Recht、法语的droit subjectif和英语的right是否合理得当?其次,梅氏又云现代法学上“权利”一语为欧陆学者所创,可是“权利”一语却分明是汉语词,难道欧陆学者创造了一个中文词语吗?再次,即使将“权利”一语按梅氏先前设定替换成西方语言,那么究竟是现代哪位欧陆学者所创?最后,日本究竟是将西方哪一种语言的哪一个词(组)译为“权利”?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如何自日本输入中土,而后来又如何变成“口头禅”?唐晓晴通过对“梅式困境”的多重思考与解读,激发了我们对“权利”一词的追问兴趣,为接下来的精彩内容铺陈道路。
第二部分中,唐教授阐述了“梅氏困境”本质之争。唐教授认为“梅氏困境”的延伸其实是“权与法”之争,耶林(Jhering)的Der Kampf ums Recht一书在中国的译名众说纷纭;与此同时,英文版也出现了“法律(law)的斗争”与“权利(right)的斗争”之争,这说明,在其本国语言已经将“法(law)”和“权利(right)”分开的国家,对于具有双重含义的Recht如何翻译的问题确实存在争议。我国比较法泰斗沈宗灵先生翻译出版汉斯·凯尔森所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以“主观意义的Recht”“客观意义的Recht”来分别作为subjektives Recht与objectives Recht的译文,由此可见,虽然权利一词传入我国已经有百余年,法学与其他学科对其语义进行专门研究也有数十年,但在这么多人的努力探究下,问题看起来还远远未能理清,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第三部分中,唐教授阐述了中国“权利”概念的语词源流。经过他细致入微的考证,将汉语“权”和“利”二字组成“权利”一词,使之与英语right一词对应的乃是一位曾经于19世纪来华生活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他在1864年翻译惠顿(Wheaton)所著之《万国公法》(译自International Law)时,将right译为权、权利,甚至私权;其后,丁韪良主持的同文馆所翻译的“right”一词,皆为“权利”。《万国公法》中译本诞生一段时间后,权利一词始见于华人翰墨。,《万国公法》译毕后不久便远渡东洋,在日本广为流传。1900年,留学日本的章宗祥和张肇桐将耶林的《权利竞争论》(即Der Kampf ums Recht),也译作《为权利而斗争》)译成中文;受其影响,清朝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将“权利”写入法律文本,自此,“权利”一词在中国得以广为流传,“权利”及其价值始为国人所理解和掌握。1907年至1911年,随着《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完成,“权利”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基本定格。
第四部分中,唐晓晴教授简要回溯了西方权利概念的形成脉络。通过卷帙浩繁的文献考证,唐教授认为中国的权利论题源于西方(英、美、近现代欧陆、古罗马),而西方的权利论题一概溯源到罗马法的尤思(IUS)传统。“尤思”传统的主观化是指罗马法核心概念“尤思”如何从内部发展出以实现个人意志自由为重心的现代权利概念的整个过程;“尤思”传统的主观化是欧洲中世纪后期的个人主义、人文主义、意志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想在法学领域具体化的部分内容。唐教授进一步指出,意志自由的论题从古希腊一直延续到近现代,而且逐渐确立其作为法的最终根据的地位。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个人主义思想的渗入是一个重要节点,而这一节点同时也是“尤思”传统主观化的转折点;为此,经院哲学家司各脱和奥卡姆对此贡献良多。至启蒙运动时期,“尤思”传统主观化的价值基础以及主要概念的界定由启蒙诸贤(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建立完成的;现代立法奉为原则的权利与生俱来、人有生来平等的权利、自由与财产作为自然权利、政府以保护权利为己任等,均来自启蒙思想家的贡献。实际上,只有在这个时期,权利话语才真正成为潮流。
方新军院长和娄爱华老师对唐晓晴教授的精彩讲座进行简要与谈后,唐晓晴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同学的提问。至此,本次讲座在一片热烈掌声中完美落幕。
本次讲座是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慷慨解囊资助博彩平台 举办的“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的第十讲,在此特别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