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2日上午9点,周永坤教授于博彩平台 B201会议室内作《“韦伯命题”论战析评》主题讲座,法学院广大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孙莉教授担任会议的主持人。
孙莉教授首先介绍了周永坤教授在法学理论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作为学者对国内法治建设的贡献,并且对能够赶来与会的师生,表达了自己的冬至祝福。
周永坤教授的讲座主要以学界30余年来对“韦伯命题”的论战为线索,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包括:(1)关于论战的历史回顾;(2)命题涉及的关键概念解析;(3)论战中学者们使用的方法评述;(4)对于“韦伯命题”批判之批判;(5)论战的意义及所涉现实问题。
论战以“古代中国是否是卡迪司法”为焦点,正方持赞同立场,主要代表为贺卫方与高鸿钧教授,反方持反对立场,为黄宗智与张伟仁教授。周永坤教授就反方黄宗智教授对于“韦伯命题”的批判提出自己的批判,主要内容有:
(1)“韦伯命题”作为建筑于经验基础上的理论抽象,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反驳虽然有效,但无助于彻底驳倒命题本身。古代中国是建立在“家产制”基础上的社会,君主拥有王国全部财产,导致法律的形式化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撑,难以摆脱政治权威与伦理的束缚,缺失形式化的司法与独立的法学教育;
(2)黄教授提出的“刑事审判相比起民事审判具有更强的形式性要素”假设,于古代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并不具备必然性,反而由于刑事审判在古代中国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易于为政治力量所干预,导致其自身形式性要素缺失;
(3)黄教授提出的“表达与实践相背离”命题,即虽然中国古代政府的诸多文件内容形式性要素稀薄,但实践中州县官大量的裁判行为是形式化的。周永坤教授认为作为古代中国庞大官僚体系中的县官,并不具备足够的代表性,能帮助我们够窥得中国古代司法的全貌;
(4)黄教授的实用道德主义命题也值得商榷,周永坤教授引用黄教授作品中的资料显示,古代中国约有六分之一的案件会在案前通过调解解决,仅有三分之一的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且由于中国古代“父母官”的角色定位,使得作为司法者的官员很难秉持中立的立场,致使司法过程中实质性要素侵占形式性要素;
(5)“情理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自身的不确定性,“情理”本身在中国古代语境下其含涉范围就难以确定,既包括“情”也包括“理”以及“情理”,使得“情理法”本身作为一种规范体系难以达至法律所要求的明确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大量非形式性要素入侵法律本身;
最后,周永坤教授认为,“韦伯命题”不仅为我们进行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建构起一幅宏伟的世界法域版图,而且隐含了韦伯作为一名伟大的学者,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预见,即从实质合理性法迈向形式合理性法。
因为讲座涉及的内容较多,周永坤教授的报告持续了近两个小时。讲座结束后,参加本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就本次讲座主题及日常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请教,周永坤教授就法学专业学生在社会中遇到价值判断问题进行了回答,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良知进行判断,并对自身的判断负责,坚持个人责任的自由立场。
讨论结束之后,孙莉教授、庞凌教授进行总结性发言,孙莉教授表达了异质文化碰撞对于产生一些,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要素的作用,并希望中国能够完成形式法治的转型。庞凌教授表达了对两位荣休教授能够开设与主持本次讲座的感谢,同时也希望二位荣休教授能够享受退休时光的同时,多多支持法学理论学科的建设,常给法学院学生带来法学思想的启迪和教诲。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