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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一讲):《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之辨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04-16浏览次数:2037

4月14日晚18:30,“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一讲在博彩平台 二楼大会议室举办。本讲嘉宾是博彩平台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章正璋,主题是《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之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红波先生应邀来到讲座现场担任本讲主持人。


宋红波先生率先致辞。他首先对学院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然后对博彩平台 的老师和学子们心怀法治理想、矢志学术事业的精神表达了肯认和鼓励,最后代表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章正璋教授的出席表示欢迎和感谢。

本次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进入正题之前,章正璋教授先进行了问题切入。他简要回顾并述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制度的立法过程,并指出由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采取了搁置态度,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之争议一直不断。第一部分中,首先,章正璋教授介评了学界目前针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六种观点,分别是:物权论、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为物权论、债权论、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存论、权能论、基于流转合同之权利论;然后,针对上述不同观点,章正璋教授认为,经营权属于典型的经济学概念,与经营权权利内容所对应的大陆法系立法上所固有之概念,为占有、使用和收益,也就是用益权这个概念。经营权制度与用益权制度并无二致,用益权同样涵盖这三个方面的权利内容。而经营权的概念本身既可以包含物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包含债权法律关系。正是由于经营权概念的模糊性、跨界性,才导致了我国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性质问题的巨大争议。

在第二部分,章教授深度剖析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他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的学术理由,明显要强于属于债权之学术理由。首先,从法律渊源来看,土地经营权系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剥离掉“承包权”这个“社员权”续造而来,续造目的是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而社员权不流转之立法目的,从而在法律逻辑上保证,一般情形下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社员权”;然后,章教授提出一个核心观点:某权利在法律上可资利用及交易之方式,对于该权利之性质不生影响。不能因为土地经营权可以债权性方式加以利用,遽认为土地经营权性质上属于债权;最后,章教授认为《民法典》第341条之规定,应该理解为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性质上同样属于用益物权,但不提供登记服务。

在第三部分,章教授回答了土地经营权如何产生、何时产生之问题。第一,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来看,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而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何时设立,则法无明文。解释上应该与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作同等化处理,同样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二,土地经营权之设立乃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逻辑前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只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规定土地经营权设立合同,构成明显的法律漏洞。对此,应当采用当然设立主义,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同时备注一并设立土地经营权。

在第四部分,章正璋教授进行了总结。他阐释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要素为身份权和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就是财产权要素的主要体现。土地经营权全部的权能内容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涵摄。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化制度设计及构造的全部理由及使命担当在于,实现承包者身份与土地经营权之分离,满足实际经营人对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及保护之需。

讲座最后,章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师生的提问。提问环节结束后,宋红波先生对今天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博彩平台 师生再次表达了对章教授的感谢。

(供稿:王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