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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法源观视角下的民商法关系论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04-27浏览次数:1494

4月22日下午,《动态法源观视角下的民商法关系论》讲座在博彩平台 大会议室B201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副教授王雷作为主讲人,并由我校校友,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王丽淋女士主持。王雷副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以及民法典编撰课题,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任理事兼副秘书长。同时,他还是民法典编撰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成员、物权法编课题组成员兼联络人等,并在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宣讲团任职。当天当场的参与嘉宾还有博彩平台 民商法学教研室的各位老师,以及江苏警官学院的张志强老师。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丽淋女士抒发对母校的怀念和对当年大学岁月的感慨。匆匆岁月流逝,从一名大学生,再到成为检察官、母亲,直至今日的职业律师。王丽淋女士初心不改,始终坚持着作为一个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她也祝愿所有的法学院学子归来认识少年。接着,王丽淋女士向大家隆重介绍了王雷副教授并致欢迎辞。
简短的致谢过后,王雷副教授首先向大家阐释了为何自己从动态而非静态视角来观察分析民商法的法源及其关系。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王雷副教授选择从微观角度展开。


王雷副教授提出自己的讲授内容将分为六个部分,首当其冲便是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对商事通则提出的挑战。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在民法典的颁行背景下,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不得不提。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法典编纂这种立法形式的先河,借用这一立法技术也是理所应当的。可是我们也要注重商法自身原则的维系,很显然的商法会强调一些在民法中并不常见的原则,比如鼓励交易和交易自由。


王雷副教授从民、商法两者的关系出发,提出了“补充适用”还是“参照适用”的问题。王教授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他们的差别更多的不是性质上的而是程度上的,并不存在绝对的差异。接着回到《民法典》原文,其中的第491条无疑是补充适用,还有体现了参照适用的第468条,以及反映了类推适用的第933条。此外,还有对这两种适用的反向应用。王雷副教授强调对于特殊与一般关系的认定,对于两者特有原则的关注,乃至性质和目的。这些都是选择使用方法时所需要关注的点。

王雷副教授又对商法适用方法和漏洞补充方法的“自洽性“、商事主体制度的一般与特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与特殊和商事权利保护与商事侵权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总结下来,王雷副教授提出了几项重点。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是我们思考的起点,我们要在这种通说观点解释力的边疆继续完善拓展通说,并推动新的通说的形成。再者要注意思考在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权利义务责任等制度上的特殊性,避免不合宜的等量齐观和白马非马。最后就是在动态法源观下,要充分发挥参照适用方法在民法一般法和商法特别法品格时的精妙平衡。

王雷副教授的讲述内容详实,例证充分,与会者都收获颇多。在提问环节,民商法学教研室的黄文煌副教授等与会嘉宾都提出了许多切合主题又颇具新意的学术问题。在座的法学院学子们也都踊跃发言,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对于所有的问题,王雷副教授都做了认真的探讨和答复。

(供稿:金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