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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二讲):澳门夫妻财产制度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04-27浏览次数:2401

4月23日, “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二讲在博彩平台 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嘉宾为澳门大学高级导师、澳门家庭法学会会长、澳门立法及司法见解研究会秘书、罗马法与共同法研究会秘书长梁静姮女士,主题是澳门夫妻财产制度。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梦醉先生应邀来到讲座现场担任本讲主持人。
沈梦醉先生率先致辞。他简要介绍了梁静姮女士,并代表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梁老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讲座伊始,梁静姮女士首先对结婚这一概念发展演变的概况进行了简要梳理,同时提出了澳门学者对于结婚合同的解读。首先是注释学派在理解罗马法的过程中,对consensus(合意)和contractus(合同)这两个概念的误读,进而十六世纪学者Donellus延续了上述观点,并认为结婚会产生债的关系;到了十八世纪德国法学家Glück反驳了这个流传了几百年的观点,指出结婚产生的不是“债”而是“义务”;之后,十九世纪末学者Manenti提出罗马法中结婚的二因说,提出了当时婚姻中持续性合意等的问题。梁女士认为,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教会对“结婚是合同”这一观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世俗政权衰弱时,基督教权力得到扩张,巩固了“结婚是合同”这一观点;而宗教改革后,世俗势力发展,产生了婚姻还俗,让婚姻重新回到《民法典》的怀抱。这也影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在第二部分,梁女士着重介绍了澳门婚姻财产制度的发展过程。澳门华人的婚姻财产制度最早是不平等的财产制,尤其体现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当中;中期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1999年《澳门民法典》的候补财产制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

第三部分,梁女士具体介绍了如今澳门的四种婚姻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取得财产分享制和分别财产制。第一,在一般共同财产制中,共同财产由夫妻现在及将来拥有之一切财产组成,所以一方配偶对另一方将来可能继承到的利益具有期待权;第二,在取得共同财产制中,共同财产主要是劳动所得。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共同财产会进行平分;第三,取得财产分享制中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所有财产全部为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会划分为供分享和不供分享两个部分。包括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均属不供分享之财产;第四,分别财产制中,在夫妻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夫妻双方债务责任等问题上,与不存在婚姻关系之两人相比,仍然存在区别。

第四部分,梁静姮女士述评了在四种法定财产制下的澳门夫妻双方负责债务。除夫妻合意债务外,还有:为家庭生活正常负担之债,“家庭生活正常负担”与一般的家庭开销相区别,关键在于,“正常负担”通常是具有惯常性的;还有夫妻共同利益之债,此种债务不论是否实际得利,只要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负责债务,因而争议较大;因经营商业企业而生之债务,但如果能够证明有关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则不属于夫妻双方负责债务。

第五部分,梁女士介绍了澳门事实婚关系内之财产关系。澳门的事实婚关系与大陆过去的事实婚姻不同,其乃婚姻以外的另一种选择,事实婚双方不受婚姻财产制度约束,但可能相互之间有继承权。最后,梁女士总结道,澳门的夫妻财产制度受《葡萄牙民法典》影响极深。世界上近年来有放宽结婚限制之趋势。婚姻制度会走向多元化吗?我们拭目以待。

讲座结束后,梁静姮女士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同学的提问。梁女士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带领我们鸟瞰澳门夫妻财产制度的全貌。新思维与新观念的交互碰撞,极大地拓展了在场学子们的学术视野。


(供稿:王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