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平台

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三讲):日本关于老年人保护的民事法制度的讨论与现状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1-05-14浏览次数:1592

5月13日,“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十三讲在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举办。本次讲座主讲人为日本专修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律师、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道垣内弘人教授。本讲主题是日本关于老年人保护的民事法制度的讨论与现状。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伟伟先生应邀来到讲座现场担任本讲主持人。


本次讲座共分为三个部分。道垣内弘人教授首先介绍了信托的概念。在日本,所谓信托是指将原本归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移转给受托人,而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若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就是自益信托,非同一人为他益信托。《日本信托法》第3条规定了三种设立信托的方法,其中就包括遗嘱信托。中日信托法上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日本信托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而在中国法上,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始终存在争议。讲座的第一部分,道垣内弘人教授简要介绍了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首先,在监护人的权限方面,《日本民法典》第859条第1项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的法律行为为代表被监护人”。此处存在一个问题,成年监护人的权限是否包括同意被监护人进行手术的权利?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权限似乎仅限于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倘若被监护人需要手术,且本人已经失去意识不能自主判断,而对手术的决定权又属于对身体权进行处分,被监护人就没有决定手术的权限。对此,可以建立特定的“医疗决策制度”进行处理,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成年监护人以同意手术的权限;其次,为了便于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日本的成年监护人有代收、查看被监护人邮件的权限;最后,由于现实中监护人不法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非常严重,日本创立了“监护支援信托制度”。经过家庭裁判所许可后,被监护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与信托银行签订信托合同,通过信托银行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管理。


在第二部分,道垣内弘人教授具体辨析了有关信托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信托制度相比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以下三个优点: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防止成年监护中的监护人侵占财产;2.信托的受托人受法定义务的约束,更具安全性;3.信托更容易实现老年人的愿望。然而,道垣内弘人教授认为这三个“优点”都站不住脚:1.根据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是归属受托人的。即使没有特别的规定,信托财产也是成年监护人的责任财产;2.虽然《日本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有忠实义务、善良管理义务。但信托也好,成年监护也好,监护人不正当侵占财产的可能性是一样的,倒不如说财产归属于受托人更危险;3.在被监护人失去判断能力后,受托人只能依据先前被监护人有判断能力时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受到很大限制。而成年监护中,监护人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做出灵活地处理。更何况,信托是围绕财产的法律关系,不允许受托人有代收邮件等权利。因此,道垣内弘人教授不认为,信托制度比成年监护制度更优越。

在第三部分,道垣内弘人教授介绍了信托制度在老年人去世后的应用。首先,信托制度可以保障遗孀的居住权。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遗孀的房屋所有权要受到“遗留份制度”的制约,子女的遗留份会侵害配偶的居住权。此时可以设立信托,将遗孀设立为第一受益人,让其在生前无偿居住房屋。在遗孀死后终止信托,这样就可以在不妨碍子女遗留份的基础上保障遗孀的居住权;其次,信托制度可以用来指定自己所欲的遗产继承人;再次,信托制度还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的事业继承问题。

最后,道垣内弘人教授对成年监护制度和信托制度进行总结。二战后,日本对双亲的扶养货币化,纯粹化为财产问题。在日本,成年监护是限定在“有关财产的法律行为”的制度,不涉及老年人身体扶养、医疗等问题。无论是成年监护人,还是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其权限和义务要扩大到财产关系之外,都是相当需要注意的。

讲座结束后,道垣内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同学的提问。道垣内教授此次的讲座深入浅出,用细腻生动的语言让同学们鸟瞰了日本信托制度,极大拓宽了同学们的视野,领悟到在学术研究中要融贯中西,也要注重汲取域外民事规则中的精华,进行创造性转换和融合性发展。

(供稿:王选迪)